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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堂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4-12 16:44  

天津城建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堂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城大政〔2018〕27号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的主渠道,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加强课堂管理,强化教学纪律,巩固和发扬我校优良教风、学风,不断改善育人环境、规范教师授课与学生课堂学习、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教师课堂授课规范

1.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教学内容、教学质量和课堂秩序等负责。

2.教师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上课时携带教材、教案讲稿)教学课件等相关资料,按时上、下课上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在教室外逗留。

3.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时要注重礼仪规范,衣着文雅朴实,举止大方得体,语言精炼准确,精神饱满,上课时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在课上或教学区吸烟。

4.教师第一次上课时应向学生公布个人相关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电话、E-mail、教研室地点等)、答疑地点及时间、课程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总成绩合成比例等。采用网络辅助教学的教师,需向学生公布网址及上网方法,应定时上网查看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及时给予回答,做到与学生交流互动、教学相长。

5.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组织教学活动,严格按照课表规定时间、地点授课,不得随意变更课程进度和授课地点;教师授课要突出课程重点、难点,板书应清晰规范,保质保量地完成每节课的教学任务。

6.教师要根据所授课程性质与章节特点,采取灵活的教学手段。对逻辑推导较多的课程或章节,应采用板书授课;其他课程或章节建议采用多媒体与板书结合方式讲授。采用多媒体授课的教师,要同时准备好纸质教案,确保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正常授课。

7.教师要贯彻启发式教学理念,注重师生互动,活跃课堂气氛。提倡提问式、讨论式、探索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要理论联系实际,因材、因时、因情施教,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

8.教师应就课堂秩序向学生提出明确要求,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学生课堂学习规范

1.学生要有严格的时间观念,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请假,应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须得到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2.学生着装要文明、整洁、得体,不得外穿背心、运动短裤、超短裙、拖鞋等进入教室。

3.学生应讲究文明礼貌,尊敬老师。回答教师提问时,学生要起立,态度认真,声音洪亮。中途确有急事要举手请假,经允许后方可离开教学地点。

4.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课上不交头接耳、不睡觉,不看与本课程内容无关的书籍、报刊等。上课时应关闭手机及其他电子娱乐设备。

5.学生在课堂上应专心听讲、认真思考、记好学习笔记、主动提出或回答问题

6.学生应自觉保持教室的整洁、肃静。课前、课间休息时,学生应主动将黑板擦拭干净;不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划;不吸烟、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携带食物进入课堂;不在教室内及附近大声喧哗。

三、课堂教学管理规范

1.各学院、中心)应进一步提高对课堂教学工作的重视,加强学校《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教师行为规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学生日常行为准则》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

2.建立以学校督导为主导、各学院、中心)督导为主体的两级教学督导体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组和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教学督导计划并对课堂教学和管理情况进行巡视督导各学院、中心)要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单位教学运行的日常督导巡查。

级教学督导组可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对相关教学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督导记录。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或责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反映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3.各学院、中心)每学期至少要各召开1次教师座谈会和1次学生座谈会,听取授课教师和学生代表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和改进。

4.各级学生组织要积极开展以自查、自纠、自省、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自主管理活动,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反馈教学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5.上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不得安排教师和学生从事与课程无关的工作。

6.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不当行为的,教师所在单位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教学事故的,应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学生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的,授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天津城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城建大政〔2013〕55号)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建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堂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城建大政[2013]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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