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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6-01-17 10:38  

 

 

 

天津城建大学文件

 

津城建大政〔201344

 

 


关于印发《天津城建大学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天津城建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经2013917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城建大学

201391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城建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和使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满足教学及科研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见附件。

第三条  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工作的我校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科教学所用易制毒化学品由相关实验室主任负责申请和购买,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批及日常管理,实验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所用易制毒化学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和购买,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批及日常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的备案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校办公室负责协助各学院(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和科研项目组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及使用属性,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批同意后,申购责任人持《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单》和《安全责任书》到保卫处备案,在校办公室领取申购所需其它相关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携带申购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购人到药品销售单位进行购买。

第九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相关实验室和科研项目组指派专人(至少2人),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部门,要在本单位、部门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相关学院(部)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所在学院(部)要加强监管,做好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领取和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十三条  申购人应根据当日教学或科研工作所需易制毒化学品剂量进行采购。若所购易制毒化学品当日没有使用完,使用人须将剩余的化学品上交所在学院(部),并放入专用存放柜保存,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由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不得私自乱倒。

第十五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购买、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及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出现违规事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天津城建大学办公室                       2013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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