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文件
津城建大政〔2013〕44号
关于印发《天津城建大学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天津城建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7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城建大学
2013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城建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和使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满足教学及科研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见附件。
第三条 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工作的我校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科教学所用易制毒化学品由相关实验室主任负责申请和购买,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批及日常管理,实验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所用易制毒化学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和购买,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批及日常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的备案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校办公室负责协助各学院(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和科研项目组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及使用属性,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批同意后,申购责任人持《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单》和《安全责任书》到保卫处备案,在校办公室领取申购所需其它相关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携带申购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购人到药品销售单位进行购买。
第九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相关实验室和科研项目组指派专人(至少2人),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部门,要在本单位、部门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相关学院(部)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所在学院(部)要加强监管,做好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领取和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十三条 申购人应根据当日教学或科研工作所需易制毒化学品剂量进行采购。若所购易制毒化学品当日没有使用完,使用人须将剩余的化学品上交所在学院(部),并放入专用存放柜保存,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由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不得私自乱倒。
第十五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购买、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及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出现违规事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天津城建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