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讲教师任职资格
第二条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作为主讲教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
(二)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三)经各学院(部)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能力的。
第三条 新聘用的专任教师、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未担任过教学主讲任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方可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三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四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申请人开课前一学期的第8周以前,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天津城建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硕士(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经所在系(教研室)审查,并由系(教研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并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四)各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以及系(教研室)的审查情况,由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负责签署考核意见;
(五)经上述审查、考核程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核准。
第四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第五条 认定主讲教师任职资格的范围是:承担或拟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工作的新聘用的专任教师、从非高教系统调入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以及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
第五章 主讲教师职责
第六条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课程实习或设计、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等工作。
(四)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已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一)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并构成Ⅰ级教学事故的;
(二)不认真履行主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因前款所述原因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九条 已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不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主讲教师资格的恢复,需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请,并经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考核。
第十条 在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群众反映强烈,给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学校的主讲教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津城建院政【2006】91号)同时废止。